关于对禁煤区范围内取缔经营性燃煤炉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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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9月04日发表
各经营性燃煤户:
浑源县于2020年7月在建成区内划定了“禁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禁煤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原煤及煤制品)、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煤锅炉、炉灶)。
在禁煤区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煤锅炉、炉灶)的经营性商户必须在接到此告知函7日内自行取缔燃煤炉灶。
对逾期未整改的经营性商户,浑源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强制取缔,并由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浑源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营业执照,停业整顿。
浑源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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