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菏政办发〔201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进一步做好加强社会救助各项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整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以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各救助部门救助工作有效衔接,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安全网,确保社会救助应救尽救、按标施救,确保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民生、托底线、应救尽救的原则。着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健全各项专项救助制度,强化急难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认定办法和办理程序;加大政策信息披露力度,做到办理程序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适度、可持续性原则。救助内容和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依据困难群众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量力而行,及时适度,既要避免救助缺失,又要避免多头救助,重复、过度救助。
4.坚持统筹、协同的原则。统筹社会救助管理,统筹各类救助资源使用,统筹推进城乡救助制度发展;做好与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将物质保障与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社会功能重建等有机结合。
二、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家庭生活状况等。对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由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和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要加快实现城乡统一救助标准。要实施分类重点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提高救助水平。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和家庭人口状况、收入情况,财产真实、有效、完整的书面声明,以及委托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委托书,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县区民政部门经审查、核对、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分类复核,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情况及财产、生活状况变化,决定是否给予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条件、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市、县区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可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给予供养。市政府按照不低于我市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各县区要加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机构建设,优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要加强特困人员生活照料,供养机构应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对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生活照料、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等。要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但不得重复。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程序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助款物实行分级负担。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要组织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及时核实灾情,核定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和投入机制,确保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各县区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灾情管理,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市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医疗费用支出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并公布医疗救助标准。市、县区政府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确保医疗救助需要。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和费用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优惠减免。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健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合理确定救助封顶线。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及患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且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给予救助。完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期检查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应急救助。救助对象确认、救助数额、救助金支付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完善大、中、小、幼各学段教育救助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教育救助。对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采取募集社会捐助和学校筹集资金等方式,帮助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申请教育救助,由申请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六)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各县区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要将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群众住房改造纳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其他县由本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订并公布。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由市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公布。
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困难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由申请人向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实行救助。农村困难家庭申请住房救助,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和税费优惠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能力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落实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就业政策扶持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申请就业救助,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要加大就业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救助对象,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要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强化就业服务,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务。多途径挖掘用工信息,及时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零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就业援助,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长效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市、县区政府制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明确临时救助的具体类型和标准,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并逐步加大投入。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并及时启动。
申请临时救助,求助人可直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并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可先行救助,并协调有关部门、工作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积极疏导、帮扶、监护、及时干预等措施,确保问题及时解决。先行救助的,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网络,健全主动发现受理机制,做到对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施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应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服务设施,妥善安置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流浪、乞讨人员;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回归家庭。切实强化源头治理,防止重复流浪。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帮助其脱离困境;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无法查明近亲属和户籍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诊治;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处置。
三、健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统筹规范运行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县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合优化和统筹管理各项社会救助资源,统一救助规划,统筹协调救助有关部门和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构筑统一的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或部门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及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基层群众普遍反映 或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个案,要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机制。
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统一受理群众求助。要根据各部门职责,制定完善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办理结果。城乡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社会救助窗口求助。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由社会救助窗口或服务机构及时办理,或将群众求助转介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救助机制。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
各县区应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具体办法和鼓励政策,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民政部门协调下,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实现政府、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公民个人在救助上各有侧重、相互补充、有机结合。要探索将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四)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市、县区建立跨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机制和信息平台。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请求、委托,通过婚姻登记、民间组织登记、户籍管理、财政、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农业农机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对已获得或申请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的经济状况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核对,并及时反馈核对结果和信息。
四、强化保障,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实
(一)落实工作责任。
社会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筑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并按照部门职责,统筹社会救助资源的配置,统筹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教育部门要切实将教育救助措施落到实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抓好住房救助政策的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就业救助措施,深入推进就业救助;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难、危、伤、病患者提供救助;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社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做好调查核实、民主听证、张榜公示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救助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工作责任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足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全局,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改革人力资源配置,在统筹考虑辖区面积、常住人口、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和落实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全面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乡镇(街道)民政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村(居)和社区要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承担基层民政工作。市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研究出台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市、县社会救助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有关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全面加强市、县、乡三级社会救助财政资金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应救尽救,按标施救。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强化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要加强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要设立12349群众求助热线和监督电话,畅通求助和投诉渠道,统一受理困难群众求助和投诉。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