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
废止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6日第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菏泽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利用无线电频率,向空中发射电磁波,或传输声音、符号、文字、图像等各类信息的电子设备(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公众移动通信手机除外)。
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商,应当依法履行销售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活动。
第六条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销售商,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销售商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应当向销售商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印制、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转让。
第九条《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活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续期手续。停止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未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十一条销售商不得销售无线电干扰设备。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销售商在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应及时填写《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登记表》,并于每季度末报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办理销售备案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