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12日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文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
(二)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
(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市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确认企业主业,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并与财务预算进行衔接;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建立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和投资监管信息系统;
(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决策、实施、后评价等。
第五条企业投资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模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流程等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信息化管理、投资事项报告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企业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合理划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的投资职责和权限,制定分级分类投资管理规则,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监管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实施及调整、项目运营及后评价等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市国资委完善企业主业管理方式,确认的企业主业,作为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项目投资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市国资委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于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相关程序。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遵循投资原则,与财务预算相衔接,非主业投资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并附报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负责人审核意见等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包括: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年度投资实施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等的预期贡献;
(二)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包括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实施投资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等;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各类投资规模与比重、投资地域、投资方式等;
(四)计划主要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主体企业、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方面。必要时,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四条企业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发生重大变化,计划投资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资、新增项目等),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做好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企业建立项目专家库,审查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环节相关材料,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第十七条列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项目,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投资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报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议案及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财务负责人审核意见书、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材料除上述外还应包括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四)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各环节相关责任人;
(五) (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投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由企业相关责任人签字。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对有异议的项目,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如需提交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在审议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必要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对于特别监管类的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议。
第四章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第二十条企业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做好***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是否按期达产达效等,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 (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 (含)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特别监管类项目再决策的,企业在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企业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对全部特别监管类项目开展后评价,后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直接组织后评价,向企业通报情况,推广有益经验。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对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督检查机制, 发挥监管职能合力,强化过程监管,根据需要,随机检查企业投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修订更新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按规范要求编制、决策和执行;
(三)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进度、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运营质量与效益等是否符合预期;
(四)投资相关合同、协议、章程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后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等。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时点与方式。
第二十六条鼓励商业性投资项目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对具备条件的新上投资项目采取项目团队跟投、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对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设置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查,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完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必要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评价。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除套期保值以外的金融衍生品、证券市场投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持有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开展证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经营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二条规范投资事项档案管理。企业将投资事项有关记录资料独立建档,作为重要档案资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其投资监管工作由有关部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市属金融、文化类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1日。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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