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
一、执法职责
根据《环境监察办法》,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4、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二、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
三、执法程序
根据《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鲁环办[2014]45号)的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具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对存在环境违法或者违规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采取责令减轻、消除污染,责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环境监察人员对环境违法或者违规行为调查结束后,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情形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合一般程序的,应根据工作分工及时将有关文书、证据等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移交相关部门。
四、监督途径
环境保护监督举报电话: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