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水〔2021〕12号关于印发菏泽市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
各县区水务局、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要求,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工信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菏泽市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水务局 菏泽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26日
菏泽市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珍惜水、爱护水、保护水”的社会氛围,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规范市级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或从公共供水管网中取水的公共机构、工业企业、居民小区等单位,均应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创建活动的重点是年用水量10000立方米 及以上的用水大户,火力发电、化工、食品等高耗水工业企业,入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居民小区等。
第三条 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
菏泽市节水型单位评价指标体系为基本条件指标、节水管理指标、节水技术指标和鼓励性指标。
基本条件指标包括取水许可审批或供水协议等取水手续合法有效,近三年内不存在超许可量取水,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或器具等情况。
节水管理指标包括节水管理制度建设、节水管理机构建设、供水管网及用水器具或设备管理、用水计量管理情况,节水技术改造及资金投入,节水宣传等工作开展情况等定性指标。
节水技术指标包括单位人均或单位产品用水量、水表计量率、管网漏失率等定量指标。
鼓励性指标包括节水管理创新、用水实时监控、非常规水源利用等内容。鼓励性指标为加分指标。
第四条 拟创建菏泽市节水型单位的用水单位,根据单位所属类别按公共机构、工业企业、居民小区分别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具体标准见***。
第五条 申报与评价程序
(一)申报。采用节水管理单位重点推荐和用水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拟申报单位根据菏泽市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并开展自评工作。经自评达到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的,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用水单位管理归属,市直管理用水单位直接向市节水管理部门提出评价申请,县区管理用水单位向县区节水管理部门提出评价申请。
(二)初审。市、县区节水管理部门对用水单位提出的评价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达到90分以上的,向市节水型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
(三)评审。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管理和技术等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市节水型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市、县区节水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单位的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审。
(四)公布。经评委会评审符合市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的,于每年12月31日前公布,授予“菏泽市节水型单位”称号,并由节水管理部门录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节水载体登记子系统。
第六条 取得“菏泽市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用水单位,在下一年度核定用水计划时,在申报计划用水量不超过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和或公共供水用户协议用水量的情况下,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用水单位申报的用水计划只履行备案程序,不再核减计划用水量。
第七条 节水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已获得菏泽市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管理归属分别向市、县区节水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节水管理工作总结(包括节水管理情况、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县区节水管理部门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将收集的市级节水型单位总结报市节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级节水型单位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已获得市级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用水单位,每5年开展一次复核。对复核不符合市级节水型单位标准的,将取消其菏泽市节水型单位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级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菏泽市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人***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全市人均当地水资源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仅相当于全国人均水平的九分之一,水安全已全面亮起红灯。同时全社会节水意识不强、用水粗放、浪费严重,水资源利用效率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开展节水型公共机构、工业企业、居民小区等节水载体建,是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珍惜水、爱护水、保护水”的社会氛围,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和表现形式。多年来,菏泽市市级节水载体建设在创建标准、申报程序、评价命名、后续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不利于节水载体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为规范市级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节水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三、起草过程
《菏泽市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办法》由菏泽市水务局会同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组织,牢牢把握******“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把水资源节约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为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参考了《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山东省节水机关建设规范》等国家、省市地方标准,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的通知》等部委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机关创建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山东省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居民小区)评价办法》等省级节水载体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总结近年来我市和其它省市在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方面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由菏泽市水务事业发展中心(原菏泽市节水服务中心)起草拟定了《菏泽市节水型单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并吸纳了水务、发改、工信、机关事务管理等节水管理部门和部门用水单位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管理办法》,于3月26日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完成发文程序。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条管理规定及三个***,规定了菏泽市节水型单位创建的范围、评价指标、申报和评价程序、评价后管理、具体标准等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或从公共供水管理网取水的公共机构、工业企业、居民小区等用水单位,均应开展节水单位创建活动,并明确了用水大户、高耗水行业、大型居民小区为创建重点单位。
《管理办法》明确了节水型单位评价指标包括基本条件指标、节水管理指标、节水技术指标和鼓励性指标,并分别按公共机构、工业企业、居民小区分别制定了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
《管理办法》明确了申报和评价程序,由节水管理单位重点推荐和用水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经初审、评审、公布等程序,符合评价标准的用水单位将获得“菏泽市节水型单位”称号,录入国家节水载体登记系统。
《管理办法》明确了取得节水型单位称号的用水单位,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时,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管理单位可以只履行备案程序,不再核减计划用水量。
《管理办法》明确对节水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制度。对后续管理达不到相应节水标准的,将取消其节水型单位称号。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3月26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