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一审判决
据新华社广州9月25日电 “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25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广东亿安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李鸿清等5人因犯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分别被判刑2年3个月至3年半不等。
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广东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罗成(另案处理)通过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欣盛、中百等多家公司划拨资金人民币18亿
余元,以及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亿元,用于买卖亿安科技等多种股票。其中,通过上述炒股公司控制的700多个股东账户在全国54家证券营业部进行不
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使其在最高峰时持股额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0%以上。致使“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由最初的每股7.55元跃升至每
股126.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