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出台新规违法排水可罚三万元
青岛日报讯 记者从市排水管理处获悉,从今年3月1日开始,排水户不办理排水许可证、超标超期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等违法排水行为,其处罚额度将提高到三万元。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应在30日内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凡是未取得许可证而排放污水的,超过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放污水的,违反许可证规定内容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爆易燃物质和有害气体的,以及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的,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排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办法》规定,凡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持相关材料到沂水路7号市政公用局政务办理大厅办理排水许可证,咨询电话:8287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