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青岛日报讯 为积极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我市自2008年4月1日起建立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城市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将城市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上浮50%范围内的家庭确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享有临时困难救助和医疗救助等救助项目。如目前市内四区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按城市低保标准上浮50%,即家庭人均收入在300-450元之间的家庭。根据调查数据测算,全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约为0.7万户、2.1万人。
在完善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方面:一是增加困难大学生救助项目。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有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期间学生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500元。二是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将对因灾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每户每次救助标准由300-1000元提高为500-2000元,救助总额由每户每年不超过1800元提高到4000元。
在完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方面:一是扩大救助范围。在对低保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的基础上,对低保边缘家庭少年儿童、重度残疾人员、老年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救助。二是扩大救助病种。将重大疾病救助病种由过去的四种扩大到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相同的范围。三是提高救助标准。对住院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给予50%的救助;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60%的救助;1万元至2万元的,给予65%的救助;2万元以上的,给予70%的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对低保家庭中的孤老给予全额救助。对大病门诊医疗,对患尿毒症进行定期血透或腹透治疗、恶性***进行放化疗,在大病门诊期间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1000元以上的,给予50%的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患精神病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在住院和大病门诊期间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1000元以上的,给予70%的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在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农村低保工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农村低保在收入评估、审核审批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制度,市政府制定了《青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该《规定》对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低保对象的确定、家庭收入的确定、申请审批程序、分类救助制度、低保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监督处罚等工作进一步作了完善和规范,将会更好地发挥救助制度对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