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加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求审计加强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兰山区于近期研究制定并出台了《兰山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镇街道、经开区、区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区委、区政府或区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办法明确,上述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区财政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办法规定,未经区财政审批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等业务;区级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履行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监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对区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区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区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对区级预算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规开户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各监管机构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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