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少年法庭首审未成年人侵害人格权案件
本网讯 通讯员熊凌霄 易小丽 近日,安陆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民事侵权案件。这是安陆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受理的首件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民事案件。
2021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李某某将球踢到市区某路段马路中间,将路过此处的原告张某的电动车绊倒,造成原告右腿膝盖骨折。事发后,原告张某先后在安陆、武汉住院治疗医疗费共计37587.76元。2022年2月21日经孝感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后期医疗费用8000元。原告张某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身体受到损害与被告李某某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李某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夜晚骑行车辆过程中,未尽注意安全义务,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赔偿,就其合理合法部分,由被告赔偿70%的损失,即58180元。
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张某5818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6月13日,被告李某某履行完毕对原告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