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一男子办48张走账1300余万元非法获利91万余元网络
荆门晚报讯记者 李柬 通讯员 程瑶瑶
生活中,几乎每个成年人都办有***,别看这小小的一张卡,使用不当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近日,沙洋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帮信罪”案件,一男子利用***,刷单赚取高额佣金,被判刑。
2020年7月,家住沙洋县某镇的王某某因疫情待业在家,正愁工作难找时,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找到了“生财之道”。原来王某某在使用某聊天软件App时,了解到刷单做兼职牟利的信息。发现“商机”的他很快便根据客服提示登录相关网站,注册账户、绑定***、充值保证金。
一切准备就绪,王某某开始在家里接起了网络刷单的“生意”。按照平台要求,使用***将收到的资金转入网络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接单”转账任务后,平台再按照转账金额的千分之七向王某某支付佣金。
尝到甜头的王某某,觉得赚钱如此轻松,同时为了谋取更高额的利益,便要求父亲、母亲、妻子、姐姐等近亲属办理了各大银行共计48张***,供自己在网络平台转账使用。
没过多久,王某某发现正在使用的***被冻结了几张,支付宝往***的入账渠道也被封禁,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感到害怕的他停止了“接单”。可终究经不住诱惑,2020年国庆节后,王某某在明知钱财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开始刷单“生意”,最终于2020年11月4日被抓。案发时,王某某在该网络平台共计转账1300余万元,非法获利9.1万余元。
办理该案件的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提醒:
不要为了贪图利益,成为骗子帮凶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易发多发,“职业刷单人”是犯罪团伙为躲避打击而衍生出的新型“职业”,切勿将自己办理的电话卡、***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帮凶,更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检察官普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