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仍为12元天
发放期为6月至9月,部分企业采取定额发放方式
连日来,全国许多地区出现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与此同时,高温津贴也成为市民关注的话题。我市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与去年比有没有变化?记者进行了采访。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起,我省将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执行时间调整为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一直延续至今,暂时没有调整。目前,高温津贴已进入发放期。
高温津贴发放有什么条件?据了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由于一天中温度有高有低,中午气温较高,可能超过35℃,早晚较凉爽,温度并未达到35℃,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判断是否发放高温津贴?据介绍,发放高温津贴应以日最高气温为依据,而不是以所有时间段均超过35℃为依据。
由于按气温、天数统计高温津贴发放天数比较麻烦,目前,我市越来越多企业采取每个月定额发放高温津贴的方式,一次性发放金额在200元左右,这样更省事,且发放的高温津贴金额超过按天计算的金额。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合法权益,目前,我市正在集中力量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其中,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高温津贴规定情况是检查的重点内容。如劳动者未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2376376。(记者张文 通讯员刘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