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4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十办发[2017]37号),这标志着我市将对10个县(市、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实施严格的评价考核。
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为加快我市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工作,我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主要是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对我市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进展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重点是评估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每年5月底完成;考核主要是考查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县(市、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6月底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价结果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目标考核则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实施,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其中,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