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种畜禽管理条例》
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三、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
2、资料审查
3、现场勘查
4、决定审批意见
5、制发批复文件(批准或者不批准)
四、申报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七)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八)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九)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十)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十一)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十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十三)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十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十五)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十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十七)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十八)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十九)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二十)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二十一)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五、申报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品种来源证明;
4、生产技术工作说明和种畜禽生产性能资料;
5、品种标准;
6、从事管理和技术人员登记表及技术证明;
7、仪器设备登记表;
8、免疫程序和防疫、监测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售后服务制度;
9、营业执照正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日
承诺时限18日
七、联系电话:3615266
投诉电话3607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