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的通知
各科(室)、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扬发〔2015〕2号)和县委、县政府《2015年度全县开展“慵懒散、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治理、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宝委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流程,缩短时间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行政服务科受理并进行现场踏勘后,直接在窗口当场办结。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行政服务科受理并审查后,提出审批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予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期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内日办结缩短为2个工作日内办结。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取得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后,行政服务科予以受理,并按法定程序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请局召开项目审查会并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予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期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内办结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特事特办,方便基层
1、对于审批权限在县环保局的重大项目,除涉及重污染行业或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经核实急需环保手续的,经局长同意后,实行预环评机制。先由环评单位编制项目预环评分析报告,行政服务科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办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对需上报审批的项目,由行政服务科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办理。
3、建设项目预审、审核、签发全部在网上进行,不得要求申办对象前往政务中心以外的地点自行办理。
三、把握底线,控制污染
1、严格把关,控制污染。禁止审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
2、执行重大项目审查制度。对属于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重污染项目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工业、区域开发和有可能扰民的三产类项目,按照《宝应县环保局重大项目审查制度》(宝环〔2014〕49号)文件执行。
3、完善公示制度。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在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审批决定之前,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应在网站上依法公示10个工作日,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不计入审批期限。
希望各科、室(大队、站)要充分认识到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权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助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