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字201513号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材料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是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为劳动力市场弱势群体提供“底线保护”,保证劳动者所获得的最低工资能够满足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省自1994年11月第一次公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开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颁布施行以来,我省逐步规范了最低工资调整制度,先后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调整前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拟定调整建议,征求各市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应依据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调整工资分配关系,接拉动职工工资增长,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四、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部分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有利于正确确定劳动关系,也为企业搞好内部分配提供了一个基础。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六、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最低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提高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支付规定的自觉性。二是加大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处理处罚力度。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不得以最低工资作为工资发放标准。对于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七、文件工作要求
一是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二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