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海勃湾南立交桥和110国道扩建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的公告
根据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海勃湾区南立交桥和110国道扩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构筑物实施拆迁,现就房屋拆迁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拆迁人
乌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二、拆迁范围
东至包兰铁路、南至卡布其沟河槽、西至乌海市职业技术学校、北至南立交桥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
三、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拆迁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6〕20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权属证标明为住宅的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权属证标明为商业、综合和工业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一)实行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比较法结合经市政府授权的乌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公布的《乌海市城区拆迁住宅房屋估价修正办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经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该区域的住宅房屋市场参考价为每平方米2000元;权属证标明为工业的、取得营业执照、临街路现从事商业经营的,市场参考价执行每平方米2000元;权属证标明为商业、综合的均价为每平方米2800元。权属证标明为工业的、取得营业执照、临街路现从事商业经营的,在货币补偿总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5%。
土地根据被拆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用地面积和性质,确定补偿额。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当时交纳土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违法用地不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本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给予10000元的自行安置费。
(二)实行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在海勃湾区千禧苑小区提供安置楼房(安置房均价为每平方米2000元),根据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调换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拆迁构筑物补偿标准
1、门楼:每个100~500元
2、菜窖:水泥盖板石头菜窖每个500元、砖窖每个300元、土窖每个100元。
3、院墙:高1.5米及以下,每延长米50~80元,高1.5米以上,每延长米80~120元。
4、渗水井:每口300元,统一下水,单个入口的300元,多个入口的500元。
5、有审批手续,无建筑物的毛石基础:每平方米80元。
6、树木:胸径在10cm及以上的150元;葡萄(挂果)每株50~100元;苗木按市场现行价格给予补偿。
7、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每台200元。
8、有线电视、电话:按现行安装价格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证标明为住宅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之日起到拆迁当事人双方议定的安置之日止,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每月补助500元。由于拆迁人原因,延期安置的,从延期之日起超过预定期限每月每户给予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权属证标明为商业、综合和工业的房屋调换住宅房屋的,从搬迁之日起到拆迁当事人双方议定的安置之日止,每户每月房屋货币补偿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补助400元;5万元以上到10万元的补助450元;10万元以上到20万元的补助500元;2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万元补助增加100元。
五、搬迁补助费标准
权属证标明为住宅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补助6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补助1200元。
权属证标明为工业的,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按照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2%补偿;其它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按照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1%补偿。
六、评估、搬迁期限
(一)评估时间: 2008年8月14日
(二)初评结果公示: 2008年8月14日
(三)搬迁期限:2008年8月15日——8月31日
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在拆迁公告发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一方要求对协议进行公证的,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基础有审批手续、无建筑物的毛石基础的被拆迁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办理补偿手续,逾期由产权所有人举证。
八、搬迁奖励
2008年8月28日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交接房屋的,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按补偿总额的2.5%给予奖励(不足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2008年8月31日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交接房屋的,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按补偿总额的1.25%给予奖励(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在奖励期限内,凡户口在2007年12月31日前迁入本住址与父母同住一址的已婚子女住户,按规定搬迁完毕并交接房屋的,另外奖励3000元。
九、拆迁纠纷处理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在裁决书裁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此公告适用本拆迁范围)
特此公告
乌海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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