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6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蓬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6号代表建议的
复 函
李登林、谭昌鸿、肖红艳县人大代表:
你们在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二次次会议上提出的《农村医疗保险》(第46号建议),已转交我们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复函如下:
非常感谢你们在百忙中关心和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遂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于2013年11月进行了职能整合,分别就筹资标准、信息数据、待遇水平等进行了集中统一管理,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189号文件)和《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局 遂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遂人社发〔2013〕63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消家庭门诊账户,城乡居民2014-2016年可在年度范围内享受50元/人的普通门诊报账,家庭成员可互用,年度范围内使用有效,不能结转下年或冲抵下一年参保费用,更不能返还现金。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150元/人和270元/人两个档次,年度范围内可享受90元/人普通门诊费,另外60元(180元)去向为:26元集中购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还有34元(154元)进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范围内使用有效,不能结转下年或冲抵下一年参保费用,更不能返还现金。普通门诊的使用按金保软件操作要求,原则上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医疗服务。
再次感谢你们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请你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促进我县医保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共同维系“党政、卫生、群众”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此复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