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二)
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审批要件及程序:
一、外地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至锦州市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外经贸部门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3、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合同、章程。包括设立及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外资企业免交合同及补充合同);
4、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涉及环境污染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市外经贸局收齐资料后向迁出地外经贸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
(三)市外经贸局收到迁出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后,企业再提交下列资料:
1、市工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法定地址证明复印件;
3、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重新制定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
5、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四)市外经贸局收齐资料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出具批复,企业收到批复后,向原登记机关申办搬迁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领取迁移证明;
(五)企业凭市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及迁移证明向迁出地外经贸部门缴销批准证书;
(六)企业向市外经贸部门领取批准证书,向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锦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至外地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外经贸部门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书(不设董事会的外资企业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外资企业不需提供);
3、迁入地外经贸部门向市外经贸部门发出的企业迁入征求意见函;
4、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合同、章程。包括设立及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外资企业免交合同及补充合同);
5、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市外经贸部门收齐资料后复函迁入地外经贸部门;
(三)企业向市工商部门申办搬迁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领取迁移证明;
(四)市外经贸部门收到迁入地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企业再提交下列材料:
1、市国税部门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2、市地税部门加具意见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3、市工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市外经贸部门收齐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缴销企业批准证书后,企业向迁入地外经贸部门领取批准证书,向迁入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