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宽甸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宽甸县水利局
受委托单位:宽甸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水政监察事务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以
及《中共宽甸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宽甸县水利局委托
宽甸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执法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水行政
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宽甸县境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
处水事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时内以宽甸县水利局的名义行使下
列职权:
行使有关水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对危害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河道、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水事秩序。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委托书经双方法
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
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
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
份送丹东市水务局和宽甸县司法局法律事务室备案。
宽甸满族自治县水利局
宽甸满族自治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