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第6批拟认定工伤人员公示
高人社工公示〔2022〕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王明均等14人拟认定为工伤,现予以公示。若对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受理部门: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股
受理电话:0831-5365460、0831-5422438
通信地址:高县庆符镇兴盛路285号1幢(广电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5154
***:拟认定为工伤人员花名册(2022年第6批)
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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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认定为工伤人员花名册(2022年第6批)
序号 | 职工姓名 | 性别 | 工伤认定申请人 | 用人(工)单位名称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拟认定工伤意见 | 适用法律依据 |
1 | 王明均 | 男 | 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2年4月20日 | 高县庆符镇鑫洋.天御项目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2 | 灰泽田 | 男 | 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2年4月24日 | 高县庆符镇鑫洋.天御项目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3 | 王燕 | 女 | 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四川磊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7日 | 高县庆符镇鑫洋.天御项目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4 | 陈志海 | 男 | 宜宾腾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宜宾腾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年4月11日 | 高县落润镇前进村村道(老福建茶厂门口)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5 | 朱孝松 | 男 | 四川雅丽兴科技有限公司 | 四川雅丽兴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4月12日 | 高县工业园区贾村功能区四川雅丽兴科技有限公司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6 | 罗顺从 | 男 | 宜宾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宜宾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18日 | 高县庆符镇希望.长颂府项目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7 | 卢飞 | 女 | 高县庆符镇四烈初级中学校 | 高县庆符镇四烈初级中学校 | 2022年5月16日 | 高县庆符镇四烈初级中学校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8 | 白德彬 | 男 | 高县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高县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2年4月24日 | 高县月江镇福胜村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9 | 汤良才 | 男 | 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年4月17日 | 高县万德华府项目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10 | 张仕蓉 | 女 | 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16日 | 高县教育产业园宜宾食品职业学院(一期)——房建工程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11 | 何洪刚 | 男 | 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骁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14日 | 高县教育产业园宜宾食品职业学院(一期)——房建工程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12 | 田文魁 | 男 | 高县天峰建材有限公司 | 高县天峰建材有限公司 | 2022年6月6日 | 高县月江镇高县天峰建材有限公司厂区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13 | 何洪琴 | 女 | 高县沙河中学校 | 高县沙河中学校 | 2022年5月26日 | 高县沙河中学校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14 | 杨鹏 | 男 | 高县得狼煤业有限公司 | 高县得狼煤业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15日 | 高县文江镇高县得狼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井下 |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一)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工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受到事故伤害的;(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传染病的;(三)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四)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