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出台宿迁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30日发表
近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和财政局联合印发《宿迁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自印发之日(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参照行政处罚金额1%-5%确定。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对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5 00:52:4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