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继续征求隆昌市关于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局草拟了《隆昌市关于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函)》,为增强实施意见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已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计20天。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第十九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之规定,现继续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23日。
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股反馈。
联系人:唐朝惠联系电话139*******66
邮箱:1039574135@qq.com
地址:古湖街道康复西路一段2号
***:《隆昌市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4日
隆昌市关于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园区及工业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核心,以优化经济结构、土地利用结构为抓手,以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为导向,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分类制定可供当事人选择的多种处置方式,实行“一地一策”的方式,避免“一刀切”。
3.盘活存量。严格批后监管、供后监管,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科学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流程,分年度进行处置。
4.政策引导。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引导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兼并重组、增资技改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清理范围
(一)批而未供(含未供即用)项目用地情况;
(二)供而未用,包含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项目用地情况。
三、认定标准
(一)批而未供的认定。土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了国有建设用地,但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二)供而未用的认定。
土地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但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土地的情况。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为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日期、范围作为闲置或低效用地的认定时间及认定面积。
1.闲置土地认定。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低效用地认定。
(1)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明确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等;
(2)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虽未达到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但未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3)低效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未达到招商协议约定标准的;招商协议未约定标准但是不符合《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府办发〔2012〕105号)或《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
(4)经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的处置方式
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和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的工作要求,对有项目需要的,各镇(街道)要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并准备供地资料报市土资委会审定后供地;对项目已经调整用地位置又暂无项目需求的地块,可申请撤销批文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撤销。对经营性土地的违法用地行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后,相关镇(街道)负责及时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并督促项目业主依法取得用地手续。
(二)供而未用的处置方式
1.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1)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①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经批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至延长期满后,若仍因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应采取除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②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③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④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使用权。对因国家政策调整不能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完成开工建设且愿意放弃开工建设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所需补偿费用列入财政土地出让收支基金预算。市场评估价按供地时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进行评估;若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约定规划指标的,则按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及市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标准中载明的容积率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的时间为准。
⑤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已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以调整土地用途、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变更或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手续,变更或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取督促其加快实施建设、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
①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一律不予退还;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抵押权人。
2.低效用地的处置方式
(1)集中改造。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未明确必须由政府收回的低效用地,根据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鼓励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地块,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申请集中改造。改造主体必须依据规划建设条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属镇(街道)对方案进行初审报领导小组审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改造地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根据《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内市国土资发〔2009〕120号)规定,土地出让金按两种市场评估价之差缴纳。改造主体自持的土地和房屋按内市国土资发〔2009〕120号执行,收购相邻地块的拆迁由改造主体垫资,待改造主体将土地出让金缴纳入库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改造主体。
为实现土地的合理高效利用,对改造项目周边难以独立规划利用的3亩以内(含3亩)零星地块,可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范围。
(2)限期整改。园区内企业由内荣农高区管委会牵头,园区外企业由所属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未达到招商协议约定的,由签约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由签约主体追回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增资技改。在符合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经批准可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在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或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同时,建设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因此增加的建筑容积率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依法转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满足转让条件的,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已竣工投产但无法实现自身提质增效的,在土地用途不变并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前提下,内荣农高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将土地整体或分割的方式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促进低效用地再利用。
(5)政府收回。已不符合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低效工业用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的规定,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新的规划用途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低效工业用地按以下方式收回:
①低效工业用地新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居住用地规划容积率2.0以下(含2.0)的,按含收回地块在内的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单价或市场评估价乘以收回土地面积的40%计算补偿款;规划容积率2.0以上的,其补偿款采取分段计算,2.0以下(含2.0)补偿款按含收回地块在内的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单价或市场评估价乘以收回土地面积的40%进行计算,2.0以上按含收回地块在内的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单价或市场评估价乘以收回土地面积的5%进行计算。
②低效工业用地规划为市政道路、绿地、教育、文化、体育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及安置房等公益性设施用地的,按照居住用地容积率2.0的市场评估价的40%进行补偿。
③交地奖励。收储补偿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土地使用权人完成土地(含房屋)权属注销并实物交地的,可按含收回土地在内的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单价或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收回土地中纳入拍卖范围的土地面积的6%给予奖励;在12个月内完成权属注销并实物交地的,可按含收回土地在内的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单价或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收回土地中纳入拍卖范围的土地面积的3%给予奖励。
④搬迁补偿。收储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搬迁,其土地整理、修复费用不再另行补偿,但对确实无法搬迁的机器设备,可按其机器设备折旧后的残余价值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低效工业用地收储补偿方案协商一致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收储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收储补偿协议。
经协商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按土地公开出让方式接受补偿的,在其完成权属注销并实物交地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1年内组织出让,未能在1年内实施出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先行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同级别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40%预支补偿款,预支补偿款在公开成交后支付的补偿款中予以抵扣。
⑥对以上措施均不能有效处置的低效用地,按“一地一策”的基本原则,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兼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兼任副组长,内荣农高区管委会、市法院分管领导,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发改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隆昌生态环保局、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投促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土地利用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的协调、指导、认定及拟草处置方案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项目清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内荣农高区管委会、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清理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工作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内荣农高区管委会及各镇(街道)清理出的项目情况,依法进行认定和制定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隆昌市市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试行)的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事项和权限,依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强化监管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市发改局将未按该实施意见完成闲置和低效用地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内荣农高区等相关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履行招商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防止囤地和浪费土地资源的产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张鑫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