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我市全征地居民基本养老补贴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农业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我市全征地居民基本养老补贴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6〕38号,以下称本通知)有关要求,为落实做好我市全征地居民基本养老补贴制度衔接办法相关工作,并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由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市全征地居民基本养老补贴制度衔接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制定市全征地股份社资格审核流程和办法;区农业局负责制定市全征地股份社保障对象资格审核流程和办法;区财政局负责市全征地居民基本养老补贴制度衔接办法所需资金和拨付工作;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配合做好资金测算、负责核发参保补贴、制定市全征地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手续等办理流程、操作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审核流程和办法须报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协调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征地后人均农用地面积(不含林地)低于2005 年顺德区人均农用地面积1/3 的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可申报认定为市全征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
三、经核准认定为市全征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本通知所称的保障对象。
(一)股权固化时,获得一次性配置股权的顺德户籍居民;
(二)股权固化后经核准配置股权的顺德户籍居民;
(三)符合《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2 号)规定应配置股权,而至今没有配置的顺德户籍居民。属于上述第(一)和第(二)点范畴的顺德户籍居民,在所属股份合作经济社认定为市全征地股份合作经济社前,已将配置的股权流转的,以及因不符合我区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固化股权政策而未获得股权配置,但通过继承、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股份的人员,均不属于保障对象。
四、根据本通知规定,一次性补缴对象具体为纳入市全征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且男出生日期为1956 年7 月至2000 年7 月、女出生日期为1961 年7 月至2000 年7 月的保障对象。
五、本通知实施后,市全征地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月缴费参加城镇职保的(含延缴),给予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省城镇职保个人最低缴费月标准×30%。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15 年。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六、已认定为我区完全被征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可直接纳入市全征地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不需另行申报认定。今后凡是符合本通知规定被认定为市全征地居民的,享受市的有关补贴待遇。在认定为市全征地居民的基础上,又符合《佛山市顺德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顺府发〔2015〕4 号)有关规定的,可再被认定为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市全征地居民参保补贴待遇不能与区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参保补贴待遇重复享受。
七、本通知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区财税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6 年8 月1 日起施行,2016 年7 月1 日至2016 年7 月31 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顺德区财税局
顺德区国土和城建水利局
顺德区农业局
2016 年8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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