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4批次征收土地公告(高府通〔2022〕5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高县来复镇百花村5、6、7组、太平村大田组;沙河镇天府社区7组;胜天镇五马村2组1.8597公顷挂钩前的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1740公顷,园地0.4862公顷,其他农用地0.1995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0745公顷、未利用地0.3971公顷,合计2.3313公顷土地全部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该批次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领取时间和批准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87号
领取时间:2022年2月14日
批准项目名称:高县2021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项目用途
该批次用地拟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科教用地、工业用地、机关团体用地。
三、被征地村(社区)组、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来复镇百花村5组,征收土地0.6638公顷,其中耕地0.1733公顷、园地0.46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7公顷。
(二)来复镇百花村6组,征收土地0.1222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1222公顷。
(三)来复镇百花村7组,征收土地0.285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05公顷、未利用地0.2749公顷。
(四)来复镇太平村大田组,征收土地0.4415公顷,其中耕地0.37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2公顷。
(五)沙河镇天府社区7组,征收土地0.5333公顷,其中耕地0.39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6公顷、建设用地0.0***0公顷。
(六)胜天镇五马村2组,征收土地0.2851公顷,其中耕地0.2347公顷、园地0.01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高府通〔2020〕36号)规定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耕地 | 1.1740 | 28.86 | 43.29 |
园 地 | 0.4862 | ||
其他农用地 | 0.1995 | ||
建设用地 | 0.0745 | ||
未利用地 | 0.3971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和《高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府发〔2021〕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途径
1.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根据《高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府发〔2021〕6号)有关规定,按城镇居民进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管理。
2.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房屋搬迁的,根据《高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府发〔2021〕6号)规定,县域内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区、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户,实行统建还房方式或货币补助方式安置;县域内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区、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外的房屋征收户,实行自建房方式安置。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交付土地
本公告发布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由高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二)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三)本公告时间为三十日。
联系人:严增平,联系电话:0831—5367095。
地址:高县庆符镇兴盛路152号。
高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