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缴费标准调整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申请按省市相关文件(具体详见本公告末表格)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缴费指数、缴费时效均统一按《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早期离开国有和集体企业及早期下乡知青今年4月30日后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将由现743元调整为由申请人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目前下限为2408元)内申报。
请已按下方文件核定一次性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于4月30日前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文件名 | 文号 |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 佛劳社[2009]39号 |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 粤劳社发[2008]7号 |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 粤劳社发[2009]12号 |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1]91号 |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1]237号 |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1]193号 |
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