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的温馨提示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05日发表
各参保人:
请尚未办理各项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于6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办理资格认证,逾期我局将从7月1日起暂停发放未通过认证人员的养老待遇和医疗待遇,直至其补办认证的次月再补发。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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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9:34:0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