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4〕6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发布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保障新闻记者采访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西江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利用新闻发言人或其它授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本行政机关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行为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区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高明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新闻办)是全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政府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行政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四)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新闻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五)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及时发布新闻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协调机制,确保信息沟通及时,内容准确完整。
第二章 新闻发布制度和平台建设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新闻发布制度,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建立健全定期有序发布机制,让新闻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更好地回应公众关注的问题。
第八条 行政机关要主动开展新闻发布活动,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加发布的频次,区政府工作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西江新城管委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其行政首长原则上每年应出席一次,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出席1次。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重要政策法规、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征集意见,更好地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同步发布信息,着力拓宽基于新媒体的新闻发布渠道。
第三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新闻发言人团队,授权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新闻联络员,组成“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负责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公安等重点民生工作部门以及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西江新城管委会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建立新闻联络员机制。新闻发言人既代表本行政机关,又代表本机关行政首长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由区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以上职务领导担任。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部门常务副局长或业务板块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西江新城管委会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分别由行政首长担任。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必要时也可根据授权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对外发布新闻。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新闻助理由党委(党工委)宣传委员担任,区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新闻助理可由具有一定新闻宣传知识、业务素质高的综合科室负责人担任。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新闻联络员可由其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社区)指定若干工作人员担任,区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新闻联络员可由各业务科室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
全区性重要工作、重点活动设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参照上述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及其新闻助理名单由区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公布,新闻发言人团队工作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报区新闻办备案。
第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并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二)做好媒体联络工作,制定发布方案和公共关系方案,撰写发布材料,制定应对问答,组织实施相关活动,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并为记者提供采访服务。
(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行政机关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四)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积极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和服务。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也应积极面对新闻媒体,开展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
第十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加强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开展相应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五条 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
(二)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
(三)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三)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相应级别的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此类信息的发布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五)重大活动:以行政机关名义主办承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体育竞赛、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
(七)其它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情况以及区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核实发布内容,确保真实准确。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发布机关的行政首长审定;发布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前进行沟通,并共同确认;涉及全区工作大局的可由行政首长视情况提请上级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发布新闻,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上访谈、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第二十条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涉及民生、与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机关须事前对该事项实施后的公众反响、社会舆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和公共关系工作方案,对新闻发布工作作出安排(必要时可经区新闻办核定并提出意见),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就相关事项的新闻宣传和公共关系工作提出的意见,由区新闻办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要会议、组织大型活动、开展重大工作、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对相关的新闻发布事务同步作出安排。
对于区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预先指定新闻发言人跟进,并根据区主要领导指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向媒体介绍区主要领导活动的基本情况,披露重要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对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等涉及行政机关工作的新闻发布工作,报区新闻办审核通过后由本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发布活动。对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需要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回应的,由事件主管行政机关向区新闻办提出并报新闻发布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区新闻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开展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采取合适的形式进行:
(一)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
(二)社会热点信息,应视公众舆论情况及新闻媒体的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三)对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应积极回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但对案件新闻报道,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原则上应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两小时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包括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
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由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相应的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与协调事件的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突发事件无专项应急预案的,由区政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因公共安全等原因,事件现场需要进行控制和保护的,须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第二十三条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平台,设立固定的新闻发布场所,通过该平台及时发布高明区具有全局性的公共决策、重大事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热点等重要新闻信息,并通过“高明发布”政务微博等新媒体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传播。
各镇(街道)、区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在区新闻办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自主新闻发布会;涉及全区层面重大事项的,发布方案和材料须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新闻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积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提供便利、服务和必要保障。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新闻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团队服务机制。设立新闻发言人团队,要明确相关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实行舆情信息定期监看监测制度,及时全面收集研判媒体、群众对本地本行政机关工作的关注情况,按要求报送舆情信息,并应根据社情民意的现实需求,及时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和公众沟通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对涉及本地本行政机关工作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要快速核实情况、制定应对答问方案并准确发布,提高新闻发布的及时性。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重要信息汇集机制。加强行政事务与新闻发布工作的信息沟通,为新闻发布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区新闻办应全面深入了解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单位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及时了解掌握重要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区新闻办建立新闻发布工作的绩效评估机制,对行政机关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每月公布,必要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区新闻办应加强对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奖惩制度,对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发布内容与形式上有制度创新的机关或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对工作不积极、造成工作陷于被动,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投诉、监督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政府新闻办可以受理媒体和公众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新闻,而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区新闻办及本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行政、舆论等渠道或方式予以澄清、交涉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按照正常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在队伍建设、后勤保障、技术平台等方面对新闻发布工作予以重视,设置相应适合新闻发布的场所,配齐必需的摄影、***、移动终端等设备,设立新闻发布工作专项经费。新闻发布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原始资料专门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新闻办应加强对全区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培训纳入区级政务培训系列。新闻发布业务应纳入各类领导干部进修班、公务员培训班的基础课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银行、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新闻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以往有关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