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引入社会中介组织规范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YHFG2018002
和府字〔2018〕78号
杨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引入社会中介组织规范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各有关单位,镇政府各部门、村(居)委会: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引入社会中介组织规范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农林渔业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引入社会中介组织规范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和镇农村财会服务站管理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实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高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制订的《高明区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中介组织和镇农村财会服务站代管的村(居)委会、经联社、经济社和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工作。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报账员和制单员各一人,不设出纳员和会计员。出纳工作由镇农村财会服务站代管,会计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代管,日常收支由报账员负责。
第四条 纳入社会中介组织和镇农村财会服务站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民主监督权不变,财务独立核算的主体不变。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除外)应依法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依法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主管记账业务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聘用和镇农村财会服务站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范围由***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及遵守职业道德,另外每年必须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报账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接受区、镇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管理依据
第十条 高明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和财务网上监控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及有关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杨和镇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农村财务管理的规定和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订立的有关村规民约、章程。
第四章 社会中介组织责任范围
第一节 工作业务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的办公地点要设置在杨和镇内(分设两个服务点,分别在杨梅片和人和片),并建立定时、定点的办公制度,办公时间与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同步。从业人员的配备,以满足工作需要和方便群众办事为前提。
第十四条 依法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认真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各类收支原始凭证,并及时进行账务核算。
第十五条 依时到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将支票头和银行对帐单、原始凭证、合同等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反映会计信息,按照会计制度每月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合同发包收入明细表、财务收支情况说明表,在下一月度25日前送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做好***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经济合同的执行。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镇审计办公室或委托的专业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的整理移交,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上报资料,准确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第二节 记帐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组织的记帐应采用会计电算化,使用的软件不能自行开发,应使用财政部批准具有商业化的会计软件。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组织必须建立一整套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报镇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组织应分专人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审核记账凭证,严禁记账和审核同一人操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组织对打印的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记账凭证可以使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记帐凭证填写每项经济业务时,摘要栏记录能清晰反映每一次经济业务发生的内容。记账凭证填制,可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为了方便日后查账,中介组织应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统一编号,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发包合同等资料,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组织年末将打印出来的会计账簿、凭证和会计报表按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采用会计电算化核算,对所有的会计资料,每月要在正常业务的其他硬盘或其他区域保存一次,每季度要用磁性介质保存一次。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组织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必须要有明确的标记,以便于保存和查找,还必须做到防火、防潮、防尘和防磁。
第三十条 社会中介组织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重要资料必须保存双份,并分别存放在不同地方。
第三十一条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在保管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需查询,应向镇农村财会服务站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查找。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在代管期内应代为保管,期满后移交给镇农林渔业局管理。
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必须设立专账登记,按资产类别、型号、规格设明细账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的物品凡单位价值3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未达到300元但一次购买数量多,使用年限超过2年以上的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理,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转让、调出和报废的账目处理。
第五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范围
第一节 组织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章程,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民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章程和合同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户主会议通过,进行张榜公布,并报送一份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备案。
第三十七条 村(居)委会成立农村财务监督协调小组,协调报账员、制单员、出纳员和中介机构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务提出疑问;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资料;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依法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理财小组职责
第三十九条 理财小组定期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开支单据要经理财组审核签名盖章后才能报销。对不合理开支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所审核单据取得过半数理财成员签名视为通过;理财小组不得无故拖延审核集体的合理支出,如出现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金额较大的由户主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能解决的,报镇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处理,镇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接报财务纠纷后,要及时介入调处,经调查,收支属合理的,应给予入账。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务,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依法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理财小组要认真审核单据,对用途不明、内容不清、金额有涂改、金额大小写不相符的单据不应确认签名。
第四十一条 理财小组只有监督审核权,没有审批权,理财小组成员如不参加本村的财务收支单据审核工作,或者对合理的开支单据不给予审核、签名的视为不履行职责,属于失职行为,经教育仍不改的,依法撤消其理财小组成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解决,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订方案,层级审核后报镇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备案。
第三节 审批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合理安排集体资金,一切经济开支都要有审批手续,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民主理财的审核程序,严格实行审核审批制度。
(一)开支审批手续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开支由组织负责人签名审批,开支单据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并经理财组审核。
2.开支审批权限:
①村(居)委会1000元以下的生产性开支和500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由村(居)委书记(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和5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由村(居)“两委”干部联签。
②经联社和经济社(村民小组)500元以下的生产性开支和200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分别由经联社长和经济社长(村民小组长)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生产性开支和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由经联社或经济社社(组)委会成员联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生产性开支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由经联社或经济社(村民小组)负责人和理财小组会议决定(单据报销时要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注明会议日期、应参加人数、实到会人数、通过事项、通过人数)。
经联社(指一社一村的)、经济社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生产性开支和1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由村民代表和党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单据报销时要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注明会议日期、应参加人数、实到会人数、通过事项、通过人数),超过30000元以上的所有开支要经过村民大会决定(单据报销时要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注明会议日期、应参加人数、实到会人数、通过事项、通过人数)。
一社多村的经联社3000元以上开支要经村民代表和党员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单据报销时要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注明会议日期、应参加人数、实到会人数、通过事项、通过人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开支超过5000元的要经村(居)委会审批后才能支付款,凡涉及工程发包的要付《工程承包合同书》。
3.以上开支审批权限,各经联社和经济社(村民小组)可根据自身情况,调低相关标准,并经村民或户主代表会议通过,报镇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镇农村财会服务站、中介机构及村(居)委会备案。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会议误工补助费、公差的车船费、住宿费、电话费、干部成员工资、奖励等开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出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户主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镇农村财会服务站、社会中介组织备案,超标准部分由当事人自负。干部成员参加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得另外领取补助费(如有村规民约、章程规定的除外)。
(三)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餐费开支,报销餐费必须使用正式***,三联根收据报账员拒绝付款;理财小组拒绝签名,镇财会站拒绝入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年业务餐费开支不得超过总额的5%;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在5---10万元的,年业务餐费开支不得超过总额的4.5%;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在10---20万元的,年业务餐费开支不得超过总额的3.5%;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在20---30万元的,年业务餐费开支不得超过总额的3.2%;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在30---50万元的,年业务餐费开支不得超过总额的2.8%;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在30---50万元的,年业务餐费开支不得超过总额的2%;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年业务餐费开支不得超过总额的1.8%;如业务餐费超出规定,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会议记录)。
(四)凡按规定开支单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名并注明用途,由理财小组审核签名,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才能报销;对手续不完备和不合理的开支,报帐员、出纳员应拒绝付款,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报账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设报账员,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收支业务,收入的款项要足额存入银行,不能坐支。每月办理好有关收支业务原始单据的签单和审批手续,及时向出纳员办理费用报销和财务报账。
第四十五条 经济支出管理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经审批的单据由报账员核对后,交出纳员报账。
(二)凡500元以上的工程款应通过支票转帐,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收票人在支票头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或农户收取现金时要手续完备,统一使用规定票据,由村报账员收款,并要在当天内存入镇农村财会服务站代管的村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更不得公款私存(原则上超过1000元的收入由交款人存入村的银行帐户)。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度报账,报帐员于下一月度15日前将上月度的收支单据、缴款回单或转帐回单及发生的合同报出纳员。
第四十八条 报账员报除执行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外,还必须按照镇农林渔业局制定的填制凭证和工作需知规定执行。
第五节 制单员职责
第四十九条 制单员负责本经济组织付款单据填制工作,填制收付款凭证按下列规定填制: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收付款凭证,必须统一使用《高明区杨和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收款收据》和《高明区杨和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付款凭证》,不得以其他收付款单据代替。
(二)填制收付款凭证时,必须在凭证封面注明启用日期,第几本,填制时逐本填制,不得同时填制两本以上凭证。同时做好本与本之间的日期衔接。
(三)填制收支凭证,内容必须真实,用途明确,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不得有涂改挖补迹象。
(四)填错的凭证,应注明作废,并保留在凭证存根中,不得撕毁失掉。
(五)填制收付款凭证,应区别银行业务和现金业务,不能混合填制。
(六)正确反映收应付业务。不得以应收应付差额填制凭证。
(七)填制收付款凭证时,应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填制。
(八)凡购买物资,应取得售货单位或个人收据,不能以自制支出凭证代替。
(九)一张凭证支付多人工资、奖金、分配款、救灾款、慰问金等必须另附表签收。
第六节 合同管理
第五十条 合同分经营性收入合同和工程发包合同。合同标的超过1000元或承包期限超过1年的要到镇司法所办理公证手续。
第五十一条 经营性收入合同包括土地、鱼塘、山地和林木砍伐发包等,合同条款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进行公开招投标。土地和鱼塘发包合同要报经镇农林渔业局审批;山地和林木砍伐发包合同要报经镇林业站和镇农林渔业局审批;
第五十二条 工程发包合同包括村中道路、文化室、礼堂、自来水工程建设,修筑山塘、陂闸等,合同条款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进行公开招投标。村中道路、文化室、礼堂、自来水工程建设,要报经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批;修筑山塘、陂闸要报经镇水利所审批。
第五十三条 所有合同签订后要报送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和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合同管理档案。
第六章 镇政府责任范围
第一节 镇政府责任
第五十四条 镇成立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负责调解和处理农村因财务引发的纠纷,指导和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或章程,审核中介组织的资质,组织好向社会中介招标的实施方案,指导中介组织、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三者依法开展工作,协调三者的关系。
第二节 出纳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 镇农村财会服务站设出纳员,负责核对村报账员送来的收入单据是否足额存入银行,报销费用支出单据是否按规定开支及审批手续办理,对手续未完善的应补办手续后才能支付;对不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对座收座支的票据应退回,补办有关手续后才能予以付款,收出纳员收支单据后出具“接收报帐员单据回执”给报帐员。
第五十六条 出纳员将收到收支单据,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帐,要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做好现金和银行日记表,并交报账员签领上墙公布。
第五十七条 出纳员于下一月度18日前将上月度支票头和银行对帐单、原始收支凭证、合同等资料交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员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 监督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示制度:社会中介组织必需按期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合同发包收入明细表、财务收支情况说明表等相关资料交到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审核后,交由村报账员负责张贴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监督制度:社会中介组织每月度将有关报表资料报送杨和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和所属村(居)委会,并接受镇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监督,镇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要建立和健全村民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审计制度:镇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对社会中介组织和镇农村财会服务站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审,并将审计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如审计过程发现问题,责任属社会中介组织或镇农村财会服务站方的,聘请审计费用由社会中介组织或镇农村财会服务站承担,并接受镇审计办届终审计。
第六十一条 评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村(居)委会、经联社、经济社(村民小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对社会中介组织、镇农村财会服务站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评议,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
第七章 共同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监督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资金收支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六十三条 实行钱、帐分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要在银行设立银行存款户,两方预留印鉴(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农村财会服务站)。
第六十四条 严格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村(居)委会、经联社备用金2000元,经济社(村民小组)备用金1000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保管。备用金用于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五条 一次领取资金超出备用金标准的,报账员要向镇农村财会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要说明资金用途,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才能领用资金。
(一)经济社(村居民小组)领取资金要经所属经济社(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才能领取,超过5000元的要经所属村(居)委会负责人审核签名才能领取。
(二) 经联社支出要提取资金的必须经其社委会同意,如没有成立社委会的要经其所属的村(居)委会负责人及镇驻村(居)委会领导同意盖章及签名才能领取。凡超过5000元的要经所属村(居)委会负责人审核签名才能领取。
(三)因年终分红或其他公益分配提取资金的,分红和分配方案先由经联社、经济社(村居民小组)根据上级有关分配政策制订,再经经联社、经济社(村居民小组)村民或户代表按有关规定表决通过,并将会议所通过的分配方案交到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和社会中介组织备案。
(四)征地款分配。集体因征地所得的各项补偿收入应列入村的土地基金专户。征地款分配方案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区的有关文件为依据,依法经村(居)民会议通过方可实施;且必须报村(居)委会、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和社会中介组织备案。
(五)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经联社、经济社(村居民小组)要进行道路、自来水工程、修筑山塘、陂闸、会堂和文化室等建设,先由经联社、经济社(村居民小组)书面报告镇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派出有关人员实地考察,做出规划,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好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由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要实行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工程竣工时,必须报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办理好有关工程结算手续,并张榜公布。支付工程款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提供工程合同和预算方案及会议记录给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和中介组织备案。
(六)其他涉及村中重大开支事项,应严格执行村(居)民会议议事制度,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通过,并将会议通过的记录交到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和中介组织备案。
第六十六条 在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凭证时,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及村规民约、章程的要求,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严格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入账,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不全以及未经理财组审核签章的开支凭证不得报销(理财组成员不履行职责的除外)。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应予扣留,并及时向村(居)委会和镇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农村财会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向镇农村财务监督协调组汇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不按规定程序使用备用金;
(二)以白条抵顶备用金;
(三)侵占或者挪用备用金;
(四)因私事借用备用金;
(五)坐支村集体经营收入款项;
(六)不使用镇政府统一印制的收支单据;
(七)其他违规操作行为。
第六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和镇农村财会服务站不得将其知悉的秘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资料对外泄漏,如有关部门需要调查了解的,须经镇农林渔业局批准后才能提供。
第六十九条 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理。若出现盘盈或盘亏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并把盘点清理的结果和原因报送中介机构,与中介机构的账面金额进行核对,依法做好相应的帐务处理,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八章 财务公开
第七十条 财务公开由社会中介组织和镇农村财会服务站提供具体的报表和其他资料,财务公开的报表和其他资料要明细、真实,经核对无误后由村报账员负责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应设在村财务(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七十一条 财务公开内容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现金日记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发包收入明细表,财务收支情况说明表;
(二)其他需要公布的财务事项。由村报账员负责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监督,重大事项要专项公布。
第七十二条 公开时间为下一月度25日前公布,年终的财务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公布。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三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借口举办各种活动借机敛财。
第七十四条 不准接受任何对公正执行制度有影响的相互宴请和休闲娱乐活动。
第七十五条 不准接受委托单位的旅游邀请。
第七十六条 不准接受委托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七十七条 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委托单位增收办公费用和索要赞助、推销物品。
第七十八条 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检查、审计单位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发放任何纪念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介组织和镇农村财会服务站对杨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杨和镇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