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征求佛山市高明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奖励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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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30日发表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内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关于印发反馈意见时间:2014年5月27日-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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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奖励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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