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2018〕30号
闲置土地认定书
佛国土资高闲认〔2018〕30号
陆意嫦:
你方于2006年12月31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田路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明国用(2007)第428号,土地面积为19926.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偿协议》约定,该宗地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动工建设,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工并申请竣工验收。经核查,宗地目前尚未开发建设。
上述宗地存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的闲置土地情形的情况,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已向你方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佛国土资高闲调〔2018〕8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方自获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因未能及时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等问题导致宗地未
能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工作,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8年8月27日
(联系人:卢昌荣;联系电话:0757-88823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