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9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政达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宪标庚灼彪李启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宪标、庚灼彪、李启池: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政达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宪标、庚灼彪、李启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9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75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刘忠良及唐汉冰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5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