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危化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狮山一企业被罚款6万元
2019年11月21日,狮山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对广东幕铭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铭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幕铭公司的油漆仓库储存了13桶二甲苯标签液体,共2340Kg,5桶稀释剂2标签液体,共825Kg,29桶惠州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鲜红色涂料,共638Kg。经进一步查证,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
幕铭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狮山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