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0759号案原告丁时亮诉被告广州启骏贸易有限公司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启骏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0759号案原告丁时亮诉被告广州启骏贸易有限公司、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0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启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977279.02元,并支付以977279.02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丁时亮;二、被告广州启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22000元予原告丁时亮;三、原告丁时亮有权对被告陈建锋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26号依云天汇花苑5座602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59679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府国用(2015)第01126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340558号]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担保债权的部分,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丁时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时亮负担1411.67元,被告广州启骏贸易有限公司、陈建锋负担14008.33元。被告广州启骏贸易有限公司、陈建锋负担的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