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1〕32号 |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的规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0〕23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大部制改革后,各部门机构、职能变动、调整较大的实际,现就我区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的变化,及时核准、界定、公告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条例》确定的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真实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已列为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的工作任务,各单位要从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二、依法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2006年,我区各职能部门已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3号)和《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6〕6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核准、界定,并经区政府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这次重新核准、界定、公告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各部门可在原有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我区大部制改革后各单位的“三定”方案,重新认真梳理、审核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的范围:我区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行政职能部门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各行政执法单位)。由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除外。
(二)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的内容: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享有的各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的程序:一是各行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依法享有的各项行政执法职权逐一进行梳理,列明相应的法律依据,将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并填写相关报表(见***),由本单位法制科室或法制员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签发;二是各行政执法单位将报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区法制办,由区法制办会同区监察、编办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审核;三是呈报区政府公告。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开展工作时,除认真研究与本单位职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梳理界定外,还要加强与上级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对市、区两级职能部门具有的相同执法职权及依据,要与上级部门保持一致,并避免遗漏。
(二)注意与有关工作相结合。各行政执法单位梳理填报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与报送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许可事项一致。同时,注意将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工作与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与向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相结合。
(三)为便于公众查询,各行政执法单位按主要执法职能分类进行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如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按发改、统计两大类职能分别进行执法职权核准、界定。
(四)各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务必严格依法对执法职权进行认真梳理、核准、界定,严谨细致,防止错漏,并对报表上填写的内容负责。
(五)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相关报表的纸质文本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区法制办(桂城天佑六路26号,影剧院正门对面)三楼303室,同时将报表及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的电子文档通过政务网报送区法制办。在经区政府批准公告后,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通过本单位的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
***:报表格式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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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类别 | 名称 |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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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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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
部门规章 | ||
省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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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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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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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 许可项目 | 办理时限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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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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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 征收项目 | 征收标准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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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行政裁决一览表
序号 | 裁决事项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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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行政给付一览表
序号 | 给付项目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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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 行政行为项目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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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核准界定结果中的“依据”一栏只需填写名称以及条款项,无需列出条款具体内容;
3. 核准界定结果中的“执法机构”一栏是指具体承担该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内设机构;
4.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请在“执法机构”栏写明受委托组织,并在备注栏中写明“委托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