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第20445号原告钟文锋诉被告龙仲强蒋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公 告龙仲强: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20445号原告钟文锋诉被告龙仲强、蒋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2044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龙仲强和蒋联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文锋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00元,并应当从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3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被告龙仲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文锋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000元,并应当从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5000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三、驳回原告钟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仲强负担5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蒋联春对其中的333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5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