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304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一新包装材料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意轩美家具有限公司周曙光陈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曙光、陈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一新包装材料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意轩美家具有限公司、周曙光、陈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曙光、陈冬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8895元及以1288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一新包装材料厂;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一新包装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曙光、陈冬梅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877.9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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