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运假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由
吴某是长途货车司机,长期驾车往返于广西及佛山。2013年起,一个自称陈老板的广西籍男子找到吴某,提出只要吴某为其运送假烟到佛山,就支付其三倍运费。在利益的驱使下,吴某爽快答应。2014年9月3日,吴某驾驶的车辆在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段被公安机关及南海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拦截,当场查获假香烟6700多条。审讯过程中,吴某多次辩称,其只是帮陈老板运货,自己并非货主。但公安机关认为,吴某明知运输的货物是假烟,但仍为了牟取高额运费以身试法,其已属于犯罪行为的共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9月30日,经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吴某。
■释法:
吴某虽然不是假烟的所有者,但吴某明知自己运输的货物是假烟,仍为陈老板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