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的通知
南府办〔2012〕157号 |
关于统一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南海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工作方案》的规定,按照《佛山市基层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0〕148号)的要求,为保障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实现“做实做强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推进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向镇(街道)、村(居)基层延伸”的目标,现提出以下建设要求:
一、统一清理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事项,制订村居办理事项目录。各镇(街道)根据区审改办制订的《可在村(居)办理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指导性目录》,结合本镇(街道)的实际情况,按“只增不减”原则,制订本镇(街道)《可在村(居)办理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目录》。2012年8月底前各镇(街道)80%以上的审批、管理及服务事项可在村(居)办理。区各职能部门完成职能清理工作后,各镇(街道)按照区政府公示的相关目录,再作进一步调整。
二、统一村(居)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各镇(街道)根据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样板后印制并分发至各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规范统一的服务标准。《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申请资料、审核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要素,对需要填写申请表格的事项必须附有申请表格样张。
三、统一配备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社区行政服务中心一般配备3-5名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可与社区服务中心的窗口人员统筹使用,也可从村(居)现有专职工作人员、村后备干部、大学生“村官”中灵活调配。有条件的镇(街道)可由镇(街道)派驻人员(至少1名)到各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审批办结各类事项。各社区行政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网上办事助理人员(协办员),指引协助申请人使用网上办事大厅。
四、统一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服装。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样板,各镇(街道)参照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服装样式,订制镇(街道)和各村(居)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服装。各镇(街道)原已使用和订制的服装逐步分批更换为统一样式。
五、统一组织社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培训。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对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及网上办事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各镇(街道)根据需要可自行组织相关培训,让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南海区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的相关操作。
六、统一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考核管理制度。各镇(街道)参照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案,制订各村(居)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案。
七、统一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设备配置标准(详见***1)。
(一)视频监控设备。由镇(街道)统一在各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要求每个社区行政服务中心至少安装2个球型******和1个硬盘录像机。
(二)服务评价设备。由镇(街道)统一在各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安装服务评价器,要求每个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每个服务窗口都要安装服务评价器,评价数据能够实时传输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构建区、镇、村三级行政服务评价体系。
(三)网上办事协办窗口设备。要求每个社区行政服务中心至少设置1个网上办事协办窗口,配备1台网上办事自助申报终端。
(四)窗口使用电脑及网络要求。要求每个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使用的电脑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准使用迅雷等工具。
八、统一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招牌和标识。
(一)各村(居)社区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墙上标示的“一站式便民办事服务窗口”应统一表述为“行政服务中心”。
(二)根据资源共享、标牌共处的原则,各村(居)社区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应在背景墙或显著位置增加安装“便利、贴心、高效、公平”八字宣传语(字体:黑体,颜色:金色)。
(三)根据《关于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安装使用统一形象标志的通知》(佛府办函〔2010〕722号,详见***2)、《关于印发〈佛山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视觉识别(VI)系统手册(2011年版)〉的通知》(佛府行函〔2011〕37号,详见***3)的规范要求,安装社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形象标识和门楣招牌,根据可在村(居)办理的事项更换办事窗口的吊牌、台牌。原则上行政服务标识和招牌与其他原有形象标识和招牌和谐共处。
***:1.相关设备采购标准
2.《关于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安装使用统一形象标志的通知》(佛府办函〔2010〕722号)
3.《关于印发〈佛山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视觉识别(VI)系统手册(2011年版)〉的通知》(佛府行函〔2011〕37号)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