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2010〕163号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佛山市南海区加强街道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转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财政预算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0〕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各街道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街道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一)街道办事处在区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好年度财政预算、调整预算、财政决算的编制工作。
(二)人大街道工委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对本街道财政预算草案、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财政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初步审查。
(三)街道的财政预算草案、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及财政决算草案在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提交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街道的区人大代表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定,并由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区财政部门依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审批意见,批复街道办事处执行。
(四)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初步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的情况;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本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基本支出情况,保证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民生支出情况;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五)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研究处理人大街道工委及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人大街道工委报告。
(六)街道上年财政决算草案及当年财政预算草案应在1月20日前报区政府;街道当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应在9月30日前报区政府。
(七)区人大常委会收到区政府关于街道财政预算草案、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及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区政府。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街道办事处执行。
二、预算执行的监督
(一)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街道财政预算前,街道办事处可按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人大街道工委对本街道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街道财政预算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四)区审计部门及街道内审部门依法对街道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上述审计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所列财政预算草案、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财政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格式由区财政局统一制定。
(三)凡过去我区有关街道财政预算监督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