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我区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行为,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推进社会福利均等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福利机构,也作为民办福利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是资助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区监察审计、财政、国土城建和水务、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禅城区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并将所需资助经费申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审核结果,做好福利机构资助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章 福利机构运营资助
第四条 福利机构收住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残疾人,经评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护老人、介护老人(一级护理),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二)介助老人(二级护理),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三)生活自理老人(三级或者其他一般护理),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前款护理等级按照卫生部门有关护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取得《消防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合格的意见书》;
(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年度检查合格;
(七)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八)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九)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六条 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佛山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详表见***1)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第七、八款需填写《佛山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详表见***2)。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三)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福利机构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并同时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退还申请机构。
第八条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核对汇总,送区财政部门核对后,按照每半年核定的资助资金,分别于5月31日、11月30日前拨付至福利机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拨付相应的运营资助;已经拨付的,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
(一)福利机构收住对象死亡的;
(二)福利机构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福利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福利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本办法所称建设新床位是指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增加的床位。
本办法所称租赁新增床位是指租赁场地增加的床位。
床位资助不含福利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第十一条 建设新增床位资助按照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的标准执行,租赁新增床位资助按照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的标准执行,最长资助5年;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每张床位增加资助200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拥有建筑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每张床位增加资助100元,最长资助5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区社会福利***公益金中安排解决。
被评为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一次性资助100万元;被评为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十二条 福利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
(二)年度检查合格(新建福利机构除外);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四)依照《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办法》(粤民福〔2012〕25号),单人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合居型房间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福利机构总床位50张以上;
(五)福利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从2013年1月起计应在6年以上;
(六)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得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第十三条 福利机构申请床位资助,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佛山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资助申请表》(详表见***3)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到第六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填写《佛山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资助审核表》(详表见***4)一式三份;
(四)填写《佛山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详表见***5)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福利机构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退还申请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福利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必须与区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协议。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助资金,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
第十六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提高护理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 福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账户,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区民政部门有权向福利机构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福利机构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立即提出责任整改,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回已拨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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