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示杨丽
杨丽(佛山市禅城区优儿雅制衣厂经营者):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告知书》(佛禅人社祖监告字〔2015〕067号),请你单位在2015年3月31日上午9时到我局配合处理,确认你单位拖欠莫丽君2014年12月19日至31日至2015年1月1日至31日的工资4000元和黎民猛2014年12月26日至31日及2015年1月26日至31日的工资共600元的事实。如你单位逾期再不来配合处理,我局将依法按照投诉人莫丽君提供的工资数额4000元和黎民猛提供的工资数额600元作出认定。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告知书
佛禅人社祖监告字[2015]067号
被告知人:杨丽(佛山市禅城区优儿雅制衣厂经营者)
住 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军桥脚以南格三楼房C座首层办公室
处理告知意见:
我局于2015年2月9日接到莫丽君和黎民猛的投诉,反映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莫丽君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工资共4000元;拖欠了黎民猛2014年12月26日至31日及2015年1月26日至31日的工资共600元。
我局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知人,但是被告知人拒不接听,我局于2015年3月4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知人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佛禅祖人社监字[2015]第067号)要求其在2015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但是被告知人拒绝签收相关的询问通知书。我局于2015年3月17日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向被告知人发出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公告通知被告知人应于2015年3月20日前来我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但是被告知人逾期仍未来我局配合接受调查处理。
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在2015年3月31日上午9时到我局配合处理,确认你单位拖欠莫丽君2014年12月19日至31日至2015年1月1日至31日的工资4000元和黎民猛2014年12月26日至31日及2015年1月26日至31日的工资共600元的事实。如你单位逾期再不来配合处理,我局将依法按照投诉人莫丽君提供的工资数额4000元和黎民猛提供的工资数额600元作出认定,并依法依程序作出处理。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57号A座首层33号(禅城区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6室)
联系人:张国强、黎 源,联系电话:82621200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