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提起公诉的原惠州市惠阳区副区长刘毅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6月12日,由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毅峰受贿一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徐彪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判决全部采纳我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毅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毅峰(男,52岁,广东省惠州市人),在2007年至2013年8月期间,任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城市综合执法等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港币1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该案由惠州市院侦查终结,省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该案后,为确保打击犯罪的准确性与有效性,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分管副检察长直接参与案件办理。案件受理以来,我院徐彪副检察长详细审阅案件卷宗,深入梳理、细致审查,多次要求做到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双把关”,及早发现问题与制定应对措施,防止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隐患与瑕疵。二是注重复核补充证据。徐彪副检察长带队赴惠州市院,详细复核案件的线索来源、侦查策略与路径等问题,就案件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并在起诉前两次咨询主任检察官会议的意见。针对证据疑点,承办人补充询问了关键证人李少荣,夯实了证据基础。三是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庭审前,我院从程序适用、事实证据、法律认定等多个方面做好庭审预案,积极应对庭审。庭审中,落实检察机关的求刑权,首次就职务犯罪的量刑,当庭发表判处五至七年的量刑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并结合当前的反腐形势,做好法庭法制教育活动,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