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联系电话:8333 0575)。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佛山市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力度,提高河道水面保洁管理水平,维护河道水面整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水浮莲等水生植物污染治理省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粤办函〔2013〕1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面保洁是对水面上的漂浮物如各类垃圾、水浮莲等有害水生植物进行清理、打捞、处理的过程,并不包括对水质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除西北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外)的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包括芦苞涌、西南涌、佛山水道、水口水道、花地河、珠江西航道佛山侧、东平水道佛山新城核心区域(吉利涌口至登州水闸段、潭州水道登州至上僚水闸段)等河道,全市范围的内河涌、自然湖泊及各类水库。
第四条 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市住建管理、环境保护和农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芦苞涌、西南涌、水口水道、珠江西航道佛山侧、东平水道佛山新城核心区域(吉利涌口至登州水闸段、潭州水道登州至上僚水闸段)、佛山水道、花地河等河道,以及自然湖泊、各类水库水面保洁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
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内河涌水面保洁的指导、督促、协调管理工作。
与外市相连的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与外市相关机构协商后,形成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河道水质、水体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农业部门负责从农业面源上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污染源头进行处理。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相应职能部门为区河道水面保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各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财政、卫生、海事、航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管理、环境保护、农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协调、解决、落实跨区河道水面的保洁管理工作;各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落实跨镇(街道)河道水面的保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要安排年度专项资金用于河道水面保洁,确保河道水面保洁工作常态化。
第七条 各区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对河道水面、滩涂的各类生活垃圾、水浮莲等有害水生植物清捞、收集工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各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建立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建立联络协商机制,每年定期完善工作责任制和总结河道水面保洁工作情况。
第九条 市相关部门、各区主管部门应制定河道保洁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河道和堤岸的巡查执法,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将生活垃圾倾倒到河道内,禁止在河道水面圈养水浮莲等有害水生植物;在水面上设置生态浮岛等设施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提倡采用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模式,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由专业化公司承担河道水面保洁任务,提高河道水面保洁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承担河道水面保洁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保洁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向下游或邻近水域扩散;市相关部门、各区主管部门须对河道水面保洁单位制定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河道水面保洁管理模式。各区、镇(街道)可因地制宜在内河涌分隔处安装拦网等设施,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数字化实时监管目标。
第十四条 市相关部门、各区主管部门应加强河道水面保洁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自觉保护河道水面清洁的意识。
第十五条 市相关部门应联合对各区河道水面保洁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保洁工作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河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相关部门、各区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对查实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河道水面保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