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需提交什么材料
社会申请人员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相关认定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要求正反面打印并由个人签名。表格及表格上照片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自行张贴照片或自行设计表格;
(二)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复印件均为A4,以下同)一份;
(三)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和学历鉴定证明一份,学历鉴定证明只能是《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其中备案表的在线验证码有效期须达到2017年10月31日;深圳市内在编正式教师除外,但需提交学校编制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四)最近六个月体检的合格证明(须统一使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并到指定医院体检;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取得的普通话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视为合格。在广东省外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考生,申请教师资格时须一并提供本人与发证单位同一省份的户口本、学生证、毕业证或工作证(四证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者须在深圳重新报名参加测试;
(六)《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
1、深圳户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填写并加盖公章即可,或者由本人工作单位填写加盖公章但须提交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本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人事(劳动)关系在深圳的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为其缴纳社保的工作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且本人须提交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本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打印;
全日制师范毕业生须提供含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毕业生成绩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档案管理部门的公章)。
(八)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人事(劳动)关系证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连续六个月都处在正常缴费状态的深圳社保缴费清单)。社保缴费清单须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九)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照片按学科贴在指定的框内,下面填写序号和姓名;
(十)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工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十一)境外学历必须由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境内学历必须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定中心出具,或经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授权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章(在编正式教师除外,但需提交学校编制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