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81号深圳市育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81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育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
法定代表人:赖继烈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27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279号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经营,主要从事纸品印刷生产,有一台印刷机,主要工艺为印刷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印刷机洗机废水通过车间内明沟流到车间墙角后通管道接入车间外的废水收集池,流经厂区最终汇入光侨路雨水管网。收集池有储存深色废水,收集池与旁边水沟间有溢流口,水沟内可见深色的水墨废水(废物类别HW12,废物代码为900-253-12)。经核查,水沟内深色废水为你单位员工将收集池内废水提上来的过程中,不慎渗漏造成,渗漏量少于1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废物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废物处理处置报价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9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5003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2019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原废水收集池已用水泥封住,印刷机洗机废水已移至室内,用两个一吨废水收集桶收集存放,并与某环保公司签订拉运协议,定期拉运。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19年8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为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十四章§14.2.10裁量标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0.5吨以下-罚款1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