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05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05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X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6日23时17分至23时50分,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负责的位于光明新区华夏一路与华夏二路交汇处的光明高端人才房项目(现改名东府花园)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施工,有3台混凝土搅拌车,现场正在对该项目2号门道路浇灌混凝土。执法人员现场已拍照和录像取证。2017年6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1033号),责令你单位停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告字[2017]第089 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8月23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