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93号深圳市晶鑫晟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93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晶鑫晟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7J
法定代表人:司平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玉律第五工业区第七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生产,主要设有注塑、机加工和包装出货等工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且未能提供环保审批手续。经查,你单位项目所属区域为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协助认定深圳市晶鑫晟精密组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宜的回函、租赁合同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9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责改字〔2019〕第3006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未经环保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019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于2019年7月2日取得予以备案的建设项目告知性回执(过渡期)(备案号:GM0999)。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的规定。
2019年8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9〕第0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年8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
2019年9月3日,经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未经环保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经案审会审议一致同意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你单位登报道歉,则罚款贰万伍仟元;否则,罚款伍万元。
2019年9月7日,你单位在《深圳商报》上登报公开道歉。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二章§2.2裁量标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特别控制区-罚款5万元及总则第七条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5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已依据第六条规定按最低档次处罚或属于定额罚款的违法行为不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