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龙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经区政府五届第六次常务会(2013-2)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省政府《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粤府〔2009〕124号)和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征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制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户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我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员。
二、保障原则
(一)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的,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本意见规定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同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保人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计发待遇,确保其纳入新农保保障范围。
(三)各街道、镇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核准工作。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具体人员名单,应当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居)委会报街道办事处核准,经区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在本村(居)范围内公示7天后,由该街道、镇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其所属村(居)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统称参保单位。
三、保障方式
本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缴费年限,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本实施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至其本人终老。
(二)本实施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年限不到15年的,可以延缴或者趸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至其本人终老。
(三)本实施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年限不到15年的,如果不选择延缴或者趸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的,则按月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至其本人终老。
四、工作部门及其职责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管理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给付等具体业务。
(三)需要举行听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与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可结合举行,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
(四)各街道、镇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资格的核准及公示,并将公示的结果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区国土资源部门。
(五)审计、财政及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五、养老保障资金的审核程序
(一)区国土资源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发出听证告知书之前,分别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征地基本情况证明(见***1)、人口情况证明(见***2)。
(二)区国土资源局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费用筹集办法、对象名单确定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的内容(见***3)。被征地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后,区国土资源局应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听证会。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听证的笔录、纪要等材料;区人民政府依据这些材料,出具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费用项目和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已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或放弃听证)等程序的书面说明(见***4)。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征地所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情况告知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省重点项目可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押金)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地单位应及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缴纳押金形式办理社保手续的,用地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向区人民政府做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书面承诺;区人民政府再按照规定格式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见***5)。区人民政府和征地项目业主可以共同出具或分别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押金)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批准的征地项目,以函件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七)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以缴纳押金形式办理社保手续的用地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存入征地项目所对应的财政专户。项目未获批准的,押金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八)被征地单位在项目批准后,及时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协助被征地单位妥善确定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
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对象,被征地单位集体土地由农户固定承包经营的(即被征地后集体土地不再进行内部调剂的),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户成员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单位集体土地由村统一集中经营的(即被征地后集体土地进行内部调剂的),可结合实际进行确定。如,可平均分配,或根据养老保障需求的迫切性,即:年龄大的人员先参保,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先参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被征地单位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名单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见***6);在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见***7)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将核准结果反馈给被征地单位。
(九)粤府办〔2010〕41号文印发前已缴纳押金的项目,在项目获批准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国土资源局根据当地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测算,并将结果告知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应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财政专户。
区国土资源分局应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将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未按时缴存养老保障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所欠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的1倍。滞纳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六、保障资金的筹集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
(一)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139。用地单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计提办法,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地单位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按照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月50元进行支付,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集体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各级政府合理分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1.个人缴费补贴。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粤府〔2009〕124号文的规定,对参保被征地农民缴费给予补助。
2.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由省政府负担50%(即27.5元),市和区政府共同负担50%(即27.5%)。其它项目由市、区政府负担,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负担;特殊情况下,负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龙湖区作为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
区财政负担部分的基础养老金资金从当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区政府按照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定额缴费、政府负担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统筹方式,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
3、基金收益;
4、利息收入;
5、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应当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统一选择一个档次分期缴费,即每一年投缴一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参保人所在的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其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收入中优先抵缴,不足部分由参保人自行解决。
参保单位负责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征地补偿费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者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参保单位自行解决。
(八)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应当按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七、保障人数的确定和资金计提的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征地时,须首先确定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农用地以被征地农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当计算出的需保障人数超过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人口时,以实际须保障人数计算保障费。
(二)资金计提的依据和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的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按照我区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资金计提的方法:一次性计提,不得分批支付。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对象确定后,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所确定的养老保障对象个人缴费的费用,并计入个人账户。
八、保障资金的征收与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所负担的基础养老金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专户设在社保龙湖分局)。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从缴费之日起计息,计息办法参照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在基础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领取。
(五)区政府将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征收总额的5%,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用于解决年度待遇调整的支出和承担长寿风险。统筹准备金由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分设账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从中提取费用。
(七)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区政府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资金的收支、积累、统筹等情况。
九、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一)年满60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达到15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至其本人终老。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如参加新农保,则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金额(含利息)除以139。
(二)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者一次性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至其本人终老,但继续缴费期间不发放基础养老金;不选择继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个人帐户金额(含利息)除以139,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如参加新农保,则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四)参保人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两种养老保险)。
参保人在全部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两种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1、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两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分别发放基本养老金;只符合其中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该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另一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并终止其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
2、不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者一次性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至其本人终老,但继续缴费期间不发放基本养老金;不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者一次性缴费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含利息)除以139,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其个人账户(含利息)发完为止。
(五)根据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参保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参保人的生存证明等材料。
被征地农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按本规定领取的基础养老保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法律责任
(一)参保人被发现不具备资格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已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退还给参保人和参保单位。
(二)以冒领等非法手段获取基础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经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参保人与参保单位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事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裁决。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施行,如省、市另有规定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 1、 征地项目涉及 村被征地农民基本
情况证明。
2、 征地项目涉及 村情况证明。
3、听证告知书。
4、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说明。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6、公示。
7、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范围人
员名单的公示结果的说明。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林百欣科技中专。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